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于2010年1月22日,是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建设、住房保障、村镇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节能与新型墙材革新、建设科技教育等工作,内设11个职能科室,下设11个事业单位。
法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及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住房解困、廉租房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监督落实省、市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政策。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产测绘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并负责市区房产交易、安全鉴定、房产权属登记和产籍管理、住房置业担保、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五)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批与管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城镇化发展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省、市级中心镇的建设。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不包括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类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拟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规定。
(八)指导全市并承担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组织或参与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备案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有关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政府投资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承担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编制潍坊市地方补充定额和地方材料价格信息,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执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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